租船还价
还价又称还盘。在条件报价的情况下,承租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对报价条件中不能接受的条件提出修改或增删的内容,或提出自己的条件称为还价。还价意味着询价人对报价人报价的拒绝和新的报价开始。因此,船东对租船人的还价可能全部接受,也可能接受部分还价,对不同意部分提出再还价或新报价。这种对还价条件作出答复或再次作出新的报价称为反还价(recounter offer)或称反还盘。
报价又称发盘,当船舶所有人从船舶经纪人那里得到承租人的询价后,经过成本估算或者比较其它的询价条件,通过租船经纪人向承租人提出自己所能提供的船舶情况和运费率或租金率。报价的主要内容,除对询价的内容作出答复和提出要求外,最主要的是关于租金(运价)的水平和选定的租船合同范本及对范本条款的修改、补充条款。报价有“硬性报价”和“条件报价”之分。“硬性报价”是报价条件不可改变的报价。询价人必须在有限期内对报价人的报价作出接受订租的答复,超过有效期,这一报价即告失效。与此相反,"条件报价"是可以改变报价条件的报价。
租船询价
询价又称询盘。通常是指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货物运输的需要或对船舶的特殊要求通过租船经纪人在租船市场上要求租用船舶。询价主要以电报或电传等书面形式提出。承租人所期望条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需要承运的货物种类、数量、装货港和卸货港、装运期限、租船方式或期限、期望的运价(租金)水平以及所需用船舶的详细说明等内容。询价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为承揽货载而首先通过租船经纪人向租船市场发出。由船舶所有人发出的询价内容应包括出租船舶的船名、国籍、船型、船舶的散装和包装容积、可供租用的时间、希望承揽的货物种类等。
租船经纪人
在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交易通常都不是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亲自到场直接洽谈,而是通过租船经纪人代为办理并签约的。租船经纪人都非常熟悉租船市场行情,精通租船业务,并且有丰富的租船知识和经验,在整个租期交易过程中起着桥梁和中间人的作用,对顺利成交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租船市场
租船是通过租船市场(Chartering market)进行的。在租船市场上,船舶所有人是船舶的供给方,而承租人则是船舶的需求方。在当今通讯技术十分发达的时代,双方当事人从事的租船业务,绝大多数是通过电话、电传、电报或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洽谈的。
受载期(LAYDAY、LAYDAYS)
多数的专业字典与书藉将此用语译为装卸日期或装卸天数,有的还解释为“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装货和卸货天数”。我对这种翻译与解释不持任何反对意见,但觉得至少在程租中应译作“受载期”为宜,因为期租合同中已有交船还船的规定与条款,在此期内装卸货日期与船东无甚关系。反之,程租合同中没有交船还船的说法,因此开始受载相当于程租的实际运作业已开始。例如某船的受载期为2月5日至10日,即该船2月5日至10日这一期内的任一时刻到达指定地点且作好一切受载准备,程租人则有义务接受此船。若将LAYDAY(S)在程租中视作装货或卸货日期或天数,则会被人误解为2月5日是装货必须开始的日期,2月10日是装货必须终止的时间。实际上根本不是这回事,即使2月10日也可开始装货, 至于装货规定在何日结束则是另一回事。所以LAYDAY(S) 宜译为受载期,即2月5日至10日期间内(包括5日与10日当天),皆可受载,船东有义务把船在此期内赶到指定地点且作妥一切受载准备,而程租人有义务在此期内给船受载。所以早期丁.贝斯著的《租船与航运用语》 (1960
装卸时间(LAYTIME)
LAYTIME与LAYDAY(S)应有不同,LAYDAY 是受载期,LAYTIME才是装货或卸货的时间,而且LAYTIME不是指日期上的限制(如2月5日至10日),而在某些场合下LAYTIME是指时间上的限制(如5天或120小时),所以LAYTIME宜称为装卸时间。
合同解除日期(CANCELLING DATE)
租家与船东所订的日期, 即船未能在规定的期内抵达指定地点或未能作妥受载准备,租家即可在合同解除日期的那天取消合同。此用语多出现在期租中,因为程租另有一用语“LAYCAN”替代。
受载期与合同解除日期 (LAYDAY AND CANCELLING DATE,简称为LAYCAN)
此用语多出现在程租中,以一段日期作为受载期,过此期限,程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LAYCAN 2月5日至10日,即2月5日为程租人必须开始受载的第一天(若船按时按条件抵达) ,10日为最后一天,过了10日,程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有人将LAYCAN 解释为 FIRST LAYDAY LAST CANCELLING DAY,我认为不妥,因为可能有人误会上例中的2月10日即可解除合同。LAYCAN这一用语的中文译名太长且难简化,而LAYCAN一词很普及,几乎将成为我国航运业中的外来语。无论对LAY-CAN或对CANCELLING DATE在理解与应用上皆须注意以下几点:
(1)早到并不一定对船东有利,除非租约上有所规定。例如程租中LAY-CAN为2月5日至10日,若船在2月1日到即早到四天,程租人可不给此船装货直至2月5日(一般为上午8点),但双方可协商,此时程租人可能会提出:在2月5日之前所用的时间按装货所用时间的一定的百分比,举例为 50%计算,因此船东浪费了二天,当然要比浪费四天为好。因此应事先计划妥时间,既不要过拖迟到达指定地点,也不要过早到达, 上例中最好能在5日或6日到。若时间过分充实就宜节油降速航行, 除非程租人事先允许提早给予受载。
(2) 船迟到对船东的损失极大。在期租或程租中如船在2月11日到,即迟到一天,租家即有权取消合同,船东就会蒙巨大损失。一般租家在程租运价(或期租租金)下跌又附近有合适的他船提供运力时就会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与船东重订租约而降低程租运价或期租租金。反之,当程租运价或期租租金上涨,附近又无合适的他船提供运力时,就不会提出解除合 同,但租家有可能佯称欲解除合同,以乘机刹价,故船东宜早对市场行情作详细了解,才能从容对付。
(3)明知船会迟到而船东仍有义务驶至指定地点,因为租家有权利在船抵达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才提出取消。因此船东在订立租约时应先订明:当船东提出船无法按最后日期赶到时,租家应在此后的48小时内表示解除或不解除合同,如此船东可在中途作罢而减少损失。
(4)租家只有权对迟到船解除合同而无权对船东索赔其损失,除非由于船东违约而使船迟到。杨良宜先生列举了多项租家可能会提出的证明船东违约而使船迟到的事项, 如①不合理绕航;②准许上一租家多走一个不合法的航次;③不必要的修理;④在租约中不予免责的错误。
来源:慧商物流商贸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