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发布日期:2012/12/24
1997年11月5日
交通部黄镇东部长第15号部长令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97安检规则较90年发布的安检规则有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了50总吨以上内河船舶,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并由原来的行政文件上升到了部令的行政规章形式。
97安检规则
立法宗旨: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
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97安检规则
检查依据(国内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97安检规则
检查依据(国际公约)
1.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
2. 1973/78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及其修正案
3.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LL)及其修正案
4. 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及其修正案
5.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6.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其修正案
7. 最低安全配员文件内容(IMO决议A481(XII)号)及其应用导则
8. 1976年商船运输(最低标准)公约(ILO 147)
9.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TOKYO-MOU)
97安检规则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7安检规则
主管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2.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3.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97安检规则
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技术依据
1.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 《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
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及其修正案
4. 1973/78年《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MARPOL)及其修正案
5.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LL)及其修正案
6. 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及其修正案
7.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
8.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及其修正案
9. 最低安全配员文件内容(IMO决议A.481(XII)号)及其应用导则
10. 1976年商船运输(最低标准)公约(ILO 147)
11.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TOKYO-MOU)
97安检规则
检查后签发通知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注明所查项目、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一份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一份由港务(航)监督存查。
检查后签发报告:对外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签发《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船长留存船上,一份由港务监督存查并视情况将其副本送交船旗国主管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97安检规则
经检查过的船舶:经港务(航)监督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和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海事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一般六个月内不再检查。但下列船舶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1、国际航行的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3、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4、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
6、对国轮实施的安全检查,连续两次以上由同一港监执行的,其它港监不受“六个月内不再检查”的限制,可登轮实施检查(港监字〔1998〕10号文规定)。
97安检规则
缺陷的纠正:
船舶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予以纠正和改善,并申请复查。检查人员要求船舶在指定港口纠正缺陷的,船舶在离开指定港口前应当纠正。指定港口为中国港口的,船舶应在离港前申请复查;指定港口为外国港口的,中国籍船舶应在抵达中国第一港口时申请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