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月,以交通部为主起草的《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已经由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并已于06年3月1日起施行。作者作为注册验船师制度建设的参与者,结合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理解,谈谈对注册验船师制度建设的认识和体会,以期有助于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交通行业船舶检验队伍目前由分别隶属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中国船级社和地方海事系统的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三大队伍构成。由于近几年我国造船业随着国民经济和水上运输业快速发展而发展,现有船舶检验队伍数量和质量已不能满足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缺口较大,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验船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科学、合理地建立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制度,我们总结了海事系统近几年的分层次、等级的验船师适任证书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各级船检机构依据其业务技术总体能力、水平被授权承担相应类别等级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检验业务大体上可以归并为四个层次的实际,分四个级别层次实行准入考试,同时规定“取得相应类别、级别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这就达到了既有利于把住人员准入关,保证从业人员素质,又有利于调动从事船舶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觉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积极性,且有利于从社会上引进和储备船舶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行业发展需要的目的。
职业资格制度是保证
相关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手段
首先,职业资格制度具有保证从业人员素质的本质特征。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从性质上分,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从法律意义上讲,职业资格可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强制性的职业资格是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业性质实行准入控制;非强制性的职业资格仅是对从事某一职业的水平能力的评价和认证。无论是执业资格还是从业资格,要取得职业资格,须满足在道德品质、学历、资历、身体等方面的条件要求,并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注册验船师制度规定:“注册验船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专业学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类别、级别的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资格证书是在相关行业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资格凭证。因此,只有在经评价或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或优先从事相应的专业(工种)工作。注册验船师是强制性的职业资格,获得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是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工作的先决条件。
其次,职业资格制度具有保证从业人员素质的内在要求。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对获取资格的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注册管理或登记管理,每次注册或登记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规定在再次注册或登记前,必须接受一定期限的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继续教育。如注册验船师制度规定:“继续教育是注册验船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验船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注册验船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时不少于120学时。”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能力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执业要求的不断提高而相应地不断得到巩固、更新、提高,从而适应工作的需要。
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必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目的是为了深化劳动和人事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工种)技术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保证并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因此,交通行业开展的各专业关键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就是着眼于行业建设和发展的大局,更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注册验船师制度建设在这一方面经历了一个深化认识的过程。《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定位经历了从起草之初确定的对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准入控制到最后形成送审稿确定为对从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准入控制的提升过程,也就是从起初仅对执行法定检验人员进行准入控制提升到对所有检验人员进行准入控制。这是在反复研究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水监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和交通部海事局“三定”方案的精神及其法定职责、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并请求国务院法制办释法、人事部指导协调,在交通部人劳司、体改法规司等主管司局的组织领导下的集体智慧的结晶。这一提升看似简单,但意义非常重大。
推进职业资格制度建设
必须解决好的几个关键问题
不管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还是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标准、鉴定规范,从颁布实施到重新进行修订一般都有一个中长期的执行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建设的职业资格制度必须既要切实可行、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在开始推进资格制度建设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深刻理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1994年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后,人事部和劳动部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办法,对制度制定、考试组织、鉴定实施、试题库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实施和人员的管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熟练掌握这些政策且能融会贯通是开展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基础。
第二,准确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国家法律法规对人员资质等方面的要求和国务院赋予各部委的职能是各有关部委开展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主要依据,只有深入研究并准确把握其内涵、实质才能确保制度建设合法、合理、科学。就《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的制定而言,至少需要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清楚国务院赋予交通部、农业部相关的职能。由于立法有先后且各有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涉及职责范围的一些相关条款的表述或立法本义并不完全一致。比如对相关的职责范围的“除外条款”表述就不完全一致。1993年首先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规定,“除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依照本条例进行检验外,其他渔业船舶的检验,由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而200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后者的“国际航运”与前者的“国际航行”仅有一字之差,就造成了某些船舶法定检验分工实务上的严重歧义。同时,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范围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求同存异、妥善处理好诸如此类容易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不苛求在职业资格制度中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争议就成为注册验船师制度建设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第三,摸清并善于融合行业的实际情况。满足加强行业管理需要是开展职业资格制度建设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度的建设实际上就是一个着眼于交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以与时俱进的思路、把行业的实际情况融合于成熟的制度框架之中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要在摸清、研究行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善于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思考和把握行业发展和管理中各种问题,善于从行业发展和管理的大局出发来开展制度的建设,这是建立的制度能否科学、合理、可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