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时,船员换班的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日期:2022/5/5

      受新冠疫情影响,一些普通的日常运营问题已成为航运界的新挑战。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船员更换。为避免病毒传播而实施的管制措施给船员更换造成了困难。船东经常被迫偏离预定航程让船员下船。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船员和船舶的安全,还会造成船东和租家之间的纠纷。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船员更换产生的时间损失的责任问题。

一些租船合同包含自由条款,该条款赋予船东以更换船员为目的进行绕航的权利。例如,BIMCO(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Covid-19 船员更换条款,因Covid-19 相关管制使船舶不能在约定港口或地点、或约定靠泊时间内进行船员更换,船东有权绕航去更换船员。因此,在本条款措辞范围内的绕航不构成违约,绕航的费用应由合同双方分担。尽管如此,当今租船合同中的大多数自由条款都只包含狭义措辞的绕航,即只允许以协助遇险船舶和拯救海上生命财产为目的的绕航。

如果租船合同未约定,绕航通常会构成违约

船东负责管理船舶、船舶安全以及船员和货物的安全。如果租船合同没有赋予船东偏离约定航次的权利,那么绕航通常构成违约,租家可以就违约造成的损失索赔。

期租合同项下,这段时间船舶通常会被停租,并且船东将负责在绕航期间产生的费用,例如燃油和港口费用。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绕航通常会构成违反以“尽责速遣”或“最大速遣”进行航行的义务。

除此之外,绕航还可能会中断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运行。船东可能面临重大损失,例如,船员更换后船舶被强制隔离或租家由租约链传递来的收货方就延迟交货提出的索赔。

 

对于中间的租家来说,确保租船合同在整条租约链中向上和向下都是背靠背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主租船合同包含自由条款,允许船东以船员更换为目的的绕航,那么将相同的条款并入下层租船合同是很重要的。由此,中间的租家应该限制自己面临的风险,避免陷入面临下层租家的索赔而这一索赔却无法由租约链向上传递的困境。

当租船合同中包含Paramount Clause时,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将被并入合同。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第四条第4款,允许“合理绕航”, “合理绕航”不会导致违约。规则中没有进一步描述什么是“合理绕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举证责任落在船东身上,船东需要证明以更换船员为目的的绕航是合理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该绕航被认为是不合理的,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船东除了要对租家的损失负责,还可能丧失第四条第2款中规定的限制责任权和货物抗辩权。

规避责任的措施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船员更换通常是船东的问题,所以由此产生的时间损失也属于船东的责任。但是,船东可以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情况。

如果航次时间很短,船东应确保在航次开始前进行船员更换。

如果航次时间较长且必须换员,船东应尝试事先与租家达成一致,并在租船合同中加入自由条款,允许船东以更换船员为目的而进行绕航。

在绕航被认为是合理的情况下,并入Paramount Clause也会有所帮助。

如果租船合同中未约定绕航,船东在进行绕航前应尽量征得租家和货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