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26日上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拟修改的《条例》界定了外国船舶以及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不得有的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为了促进我省邮轮游艇业的发展,放宽对“船员以外人员出海的限制”,规定“持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接受公安边防机关检查和管理”即可。
拟修改的《条例》界定外国船舶以及人员进入本省管辖海域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非法停船下锚,寻衅滋事;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非法登临本省管辖岛礁;破坏本省岛礁上的生产生活、海防设施;实施侵犯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等。
《条例》规定对非法进入海南省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可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条例》将新增便民规定: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出航前备案等事项,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