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适航的基本内容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方面能够满足合同航程中一般的安全要求,能够克服合同航次中可预见的风险而安全航行。船舶适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船舶适航是指: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例如,船体强度不足,不能经受航行中的风浪;船体的吨位太小,不适合远洋航区的航行。广义的船舶适航,除了满足狭义适航的内容外,还应满足妥善配备船员、供应品。
船舶适航还有相对适航与绝对适航之分,相对适航只要求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对具体船舶的适航要求视船舶类型、航行区域、航行时间、货载种类的不同而不同。绝对适航除了满足相对适航的内容外,还包括了潜在缺陷的内容,即船舶在开航时尽管通过细心而有技能的人检验仍没有发现但却是存在着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船货损害,承运人仍应负责。
长期以来,船舶适航一直是海上保险中的重要默示保证,其对于船舶保险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对于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所谓默示保证,指海上保险合同中没有载明,而由法律规定的或在习惯中被人们所承认的保证,它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若被保险人违反此项保证,则从其违反保证之时起,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船舶保险中
不存在适航性保证
在我国,船舶适航并不是一项默示保证,而是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我国《海商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舶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现行船舶保险条款规定:“本保险不负责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1)不适航,包括人员配备不当、装备或装载不妥,但以被保险人在船舶开航时,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不适航为限……”
我国的这种做法,产生了三个法律后果。
首先,若船舶因不适航引起损失,因其是一项除外责任,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即保险人对于保险责任时间内因其他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将船舶适航规定为保险合同的一项默示保证,则被保险人违法此保证,保险人自违反之时起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将船舶适航作为除外责任,故只有船舶的损失是因为船舶不适航引起的,保险人方能免责。而在适航保证下,不要求船舶损失和不适航有任何关系,只要违反适航,保险人即可免责。
最后,将船舶适航作为除外责任,增加了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造成船舶损失的因素非常复杂,可能既有船舶不适航因素,也有船员的疏忽行为,保险人要证明不适航是造成船舶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往往比较困难。
将适航性规定为
船舶航程保险的默示保证
鉴于我国将船舶适航作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建议将适航性规定为船舶航程保险的默示保证,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只要船舶不适航,保险人就无须承当保险责任。
来源:中国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