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知识】搜救协调中心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有效结合
发布日期:2016/3/31
摘要】概述海上搜救协调中心(RCC)与船舶变通管理系统(VTS)的工作职责与工作目标,分析利用船舶变通管理系统为搜救协调中心提供帮助的可能性与利弊,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国内实际情况对两者的结合提出建议。
1搜救协调中心(RCC)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的定义、职责与目标
1.1 RCC
1.1.1 定义
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全球范围内协调各成员国的力量提供一个有效的全球搜救系统,该系统被划分为多个搜救责任区,在每个搜救责任区域内负责促进有效组织搜寻救助服务和协调执行搜救行动的单位为RCC。
1.1.2 职责
建立搜救责任区是为了明确规定在全球各个区域内,谁负有对遇险报警采取协调搜救措施的首要责任。每一搜救责任区设置救助协调中心和相关搜救机构,这些机构可以在其搜救区内援助任何遇险人员,而不考虑他们的国籍和所处环境,确保无论人们航行或飞行到哪里。若有需要均能得到搜救服务。我国是《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缔约国,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明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承担。
1.1.3 目标
RCC的目标是及时、准确、高效地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工作。一旦遇到海上遇险求助,海上搜救协调中心应及时获取搜救所需的实时信息,对信息进行评估,按照有关程序科学合理地调用救助力量以及社会各方力量快速高效进行海上人命救助,努力达到搜救效能的最大化,有效提高人命救助的成功率。
1.2 VTS
1.2.2 定义
我国VTS是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实施交通管制并提供咨询服务的系统。
1.2.2 职责
VTS通过交通图像及其相关设备收集水文气象、航标运行等航道信息,收集船舶动态、船舶状况等交通信息,结合相关区域的地理情况和航线分布、可航水道、交通定线、交通动态情况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发布安全信息,并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助航服务和交通组织服务,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管控特殊水域,纠正、处理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与其他相关单位及相邻VTS联合提供搜救、污染控制等应急联合服务。
1.2.3 目标
VTS的目标是提高航行安全和效率,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加强海上环境保护,减少海岸、工地和近岸装置可能对水上交通产生的不利影响。为实现这一目标,VTS值班人员应以旺盛的精力、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科学态度从事值班工作,确保VTS覆盖区水上交通24 h被有效监视,并向船舶提供已对外公布的各项服务。
2 利用VTS相关信息协助搜寻救助的利与弊
2.1 有利之处
2.1.1 VTS能提供多方位、便于决策的操作图像
VTS中的通信信息、雷达图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等各种信息和数据在电子海图上显示,这种图像可用来获取搜救所需的大量潜在数据,并可通过有效的人机接口便于RCC管理员和决策者操作和使用。
2.1.2 VTS能快速提供搜救所需的相关信息
在出现险情反应的初始阶段,RCC常常很难获得所需的船舶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而利用VTS有关设备可迅速获取,如通过遇险船舶AIS可获得船舶动态和静态数据与船舶所处水域环境,VTS可迅速掌握遇险船舶周围其他船舶情况,若遇险船舶段有AIS也可协调附近其他有A1S或VTS已跟踪的过往船舶查看现场情况,对遇险船舶和人员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并协调有能力参加救助的船舶提供援助,参与搜救。
2.1.3 VTS能有效组织遇险水域的交通流和搜寻工作
接到险情报告后,VTS能准确对遇险船舶进行定位,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组织,在保证有效进行海上人命救助的同时减少对其他船舶的影响,利用VTS信息指定现场救助指挥船,跟踪所有参与救助的船舶,为参与救助的船舶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信息保障。利用VTS信息对参与船舶、遇险船舶实际情况和水域环境特点对搜救工作进行评估,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现场指挥,以便其及时调整搜救工作方案。
2.2 不利之处
2.2.1 VTS信息缺少搜救所需的搜救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和地理信息显示系统
目前VTS交通图像是以电子海图为基础,加上VTS其他设备收集到的信息数据化后的集中显示。多数VTS数据库中并没有所覆盖区域的实时海流、潮流及风生流信息,无法通过VTS进行海上遇险设施和人员漂流的模拟。VTS数据库中也没有详细的搜寻救助地理信息,如海底坡度、可供搜寻参考点外形特征等,所以RCC无法向现场指挥人员提供详细的指导性建议。
2.2.2 VTS不能自动生成搜救行动方案
目前我国VTS仅针对船舶交通管理设计,尚无搜救智能辅助决策功能。搜救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可预先将IMO所建议的各类搜救模式及其适用的遇险类型、搜救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分别建立搜救模型存人系统内,搜救协调人员只需输人遇险相关参数和搜救参与单元的相关参数(常规参与单元可自动从数据库导人),搜救辅助系统即可自动生成明确的行动方案,计算出可搜寻区域、覆盖因数、发现概率、搜寻成功概率等,搜救协调人员可通过相关数据和现场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方案调整,争取达到最佳搜寻效果。
3 我国沿海RCC与VTS结合工作现状及意义
3.1 运行现状
笔者通过对我国沿海有VTS的18个梅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发现,现行RCC日常工作主要有3种模式:(1)RCC日常工作与VTS完全分开,但VTS终端显示系统引入RCC,安排专门人员值守和处置海上人员遇险险情等海上突发事件,使用该工作模式的有8个单位,占总数的44%;(2)RCC搜救协调与VTS相对结合,海上突发事件接警值守工作由VTS工作人员承担,一旦需要对险情采取措施,将移交专业的搜救协调人员负责进行组织和协调,使用该工作模式的有7个单位,占总数的39%;(3)RCC与VTS完全合并,海上险情接收和处置全部由VTS岗位值守人员负责进行,使用该工作模式的有3个单位,占总数的17%。
3.2 意义
3.2.1 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整合
国内沿海各搜救中心一般需要处理的搜救电话每年约为30~50次,以每次接警处理时间为2d计算,每年处理海上搜救天数为60~100d,若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搜救工作将有260~300d较为空闲,在目前海事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安排专职的搜救工作人员显然没有必要。事实上目前国内海上搜救工作人员也多为兼职,有的是通航处人员兼职,有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人员兼职。与其他人员兼职比较,VTS人员兼职具有明显的优势:VTS工作人员长期从事水上交通流的监管,对VTS覆盖区域水文气象、交通流特点有全面的掌握,对VTS覆盖外周围水域的水文气象和通航环境也有一定的了解,VTS工作人员能熟练使用VTS收集搜救所需信息。
3.2.2 有利于设备资源整合
从我国VTS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每-个VTS中心均设有总监视工作台面。该工作台面能监视VTS覆盖的所有区域,当某一工作台面交通流繁忙或其责任区船舶遇有突发事件需要特殊跟踪和提供服务时,将部分工作转移到总监视台由值班长或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完成,所以该台面使用时间有限。只需在该工作台面增加搜救系统相关软件即可用于搜救,可节约l套设备的投资。
4 RCC与VTS结合方式及其注意事项
4.1 有效结合方式
对于有VTS的RCC,搜救协调员可由VTS工作人员兼职,但需要对VTS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一种方式是VTS值班采取五班三运转,一旦有搜救任务立即通知休息班人员到搜救中心上班,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搜救人员精力充沛,缺点是搜救工作移交慢,VTS与RCC相互影响时间长;另一种方式是VTS值班人员多于VTS工作台面,没有搜救任务时VTS值班人员之间进行换休,值班过程中有休息、调整时间,可保证在岗时段精力充沛,一旦有搜救任务,由换休人员执行搜救任务,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搜救移交快,缺点是如果搜救任务时间较长,所有工作人员精力均受影响。具体方式可视VTS和RCC工作量、水域环境特点、可用资源等而定。
4.2 注意事项
RCC与VTS结合应避免搜救工作完全由VTS岗位值班人员承担,若接救工作完全由VTS值守人员履行,既不能全面收集搜救信息、及时有效评估和组织搜救,又不能对VTS水上交通进行全面监管,容易产生顾此失彼现象。同时也应注意VTS工作程序和RCC不同,VTS人员履行搜救协调员职责时应执行RCC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避免与VTS工作程序相混淆。